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君利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乙○○
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再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519 條第1 項、第5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智裁全字第20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於經准為假扣押後,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285 號准予核發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285 號、96年度智裁全字第20號卷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就該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聲請發支付命令,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