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柯彩燕
- 當事人臺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臺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七0七號假處分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707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568 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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