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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7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74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慶仁貿易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為相對人慶仁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8條第4 款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慶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慶仁公司)之董事陳素梅於民國95年7 月3 日死亡,而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僅股東兼董事一名,目前無人執行董事職務,而伊為慶仁公司之債權人,爰依上開規定,請求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慶仁公司原董事為陳素梅,其於95年7 月3 日死亡,而該公司為僅股東兼董事一名,此有慶仁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職是,足認慶仁公司確有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聲請人請求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丙○○係陳素梅之次子,於慶仁公司未變更組織前,為該公司股東,持有股份700,000 股,是其對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堪認其適任慶仁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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