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94號聲 請 人 泓吉昌興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審聲字第294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1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738號實施假扣押聲請人之銀行存款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