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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39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39號

聲請人
名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328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283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未就上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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