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9號
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八0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336號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09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證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