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聲 請 人 榮業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吳合成即合發工程行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若已經起訴請求,併請將起訴狀或案件繫屬情形呈報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