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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

聲請人
榮業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吳合成即合發工程行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若已經起訴請求,併請將起訴狀或案件繫屬情形呈報到院,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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