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93號抗 告 人 乙○○ 7樓 相 對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59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