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87號
- 聲請人
- 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