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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15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合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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