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602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6年度執全字第7790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