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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原晶光學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原晶光學有限公司(下稱原晶公司)、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晶公司於民國96年1 月17日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三所示。原晶公司另以記帳方式進口(O/A)所須之國外應付帳款融資,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四所示。詎原晶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三、四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保證書、借據、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進口墊貸款分戶卡、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原晶公司、丁○○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甲○○就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均未予爭執。據上,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原晶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合計新台幣3,000,00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600,000元 │96.12.18 │年息6.787% │97.01.19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002 │2,4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008號,合計美金USD26,273.36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USD765.97 │97.02.26 │年息9.15% │97.03.27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002 │USD18,796.9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003 │USD3,976.3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004 │USD2,734.0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附表四:97度審訴字第1008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保 證 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新台幣)│ │ │ │ │├──┼──────┼─────┼─────┼─────┼───────┼────────┼─────┤│001 │原晶公司 │丁○○、吳│600,000 │96.01.17~│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12.17 ││ │ │祥熙 │元 │97.01.17 │加年息2.276%機│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按月付息,│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到期清償本│約時之利率為4.│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金 │511%,加計2.27│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6%後,為6.787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002 │原晶公司 │丁○○、吳│2,400,000 │96.01.17~│同上 │同上 │同上 ││ │ │祥熙 │元 │97.01.17 │ │ │ ││ │ │ │ │分12期平均│ │ │ ││ │ │ │ │攤還本息 │ │ │ │└──┴──────┴─────┴─────┴─────┴───────┴────────┴─────┘┌──────────────────────────────────────────────────┐│附表五:97度審訴字第1008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保 證 人│開狀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美金USD │ │ │ │ ││ │ │ │) │ │ │ │ │├──┼──────┼─────┼─────┼─────┼───────┼────────┼─────┤│001 │原晶公司 │丁○○、吳│USD3,300 │96.09.18~│以原告「新台幣│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3.26 ││ │ │祥熙 │ │97.02.15 │基本放款利率加│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到期本息1 │年息2.5%」、「│10% ,逾期清償在│ ││ │ │ │ │次清償 │原定貸款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外幣放款利│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率」三者較高者│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機動計算(本件│ │ ││ │ │ │ │ │違約時之利率為│ │ ││ │ │ │ │ │9.15%) │ │ │├──┼──────┼─────┼─────┼─────┼───────┼────────┼─────┤│002 │原晶公司 │丁○○、吳│USD4,799.5│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祥熙 │ │ │ │ │ │├──┼──────┼─────┼─────┼─────┼───────┼────────┼─────┤│003 │原晶公司 │丁○○、吳│USD914.6 │96.08.21~│同上 │同上 │同上 ││ │ │祥熙 │ │97.01.18 │ │ │ ││ │ │ │ │到期本息1 │ │ │ ││ │ │ │ │次清償 │ │ │ │├──┼──────┼─────┼─────┼─────┼───────┼────────┼─────┤│004 │原晶公司 │丁○○、吳│USD22,420.│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祥熙 │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