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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原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告
進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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