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原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進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