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甯馨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原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9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靜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