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原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9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