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下稱陳忠智)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民國89年5月3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陳忠智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抵押物拍賣部分受償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5 月27日雄院高96執春字第26328 號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忠智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1,054,299元 │97.04.09 │年息4.38% │97.05.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債權本息及違││ │ │ │ │ │,按左列利率10% ,逾│約金計至97.4││ │ │ │ │ │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8 止,合計 ││ │ │ │ │ │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為1,943,588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元,經拍賣抵││ │ │ │ │ │ │押物(本院96││ │ │ │ │ │ │年度執字第26││ │ │ │ │ │ │328號)受償 ││ │ │ │ │ │ │後,尚不足 ││ │ │ │ │ │ │1,052,299元 │└──┴──────┴──────┴──────┴──────┴──────────┴──────┘┌────────────────────────────────────────────────┐│附表二:97度審訴字第2030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陳忠智即│乙○○ │1,500,000 │89.05.03~│按原告基本放款│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4.07 ││ │陳九銘 │ │元 │109.05.03 │利率加年息0.33│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分240期平 │% 機動計算(本│10% ,逾期清償在│ ││ │ │ │ │均攤還本息│件違約時為4.38│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2 │陳忠智即│乙○○ │200,000 元│89.05.03~│同上 │同上 │ ││ │陳九銘 │ │ │109.05.03 │ │ │ ││ │ │ │ │分240期平 │ │ │ ││ │ │ │ │均攤還本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