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宏澤即黃宏忠即欣揚企業社 之1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宏澤即黃宏忠即欣揚企業社(下稱黃宏澤)於民國95年6 月21日邀同被告丁○○、黃啟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黃啟順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本票授權書、動撥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宏澤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黃啟順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470,704元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 ├──┼──────┼─────┼──────┼──────┼──────────────┼─────┤ │001 │735,352元 │97.03.22 │年息7.06% │97.04.23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 │ │ │ │ │ │ │ │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002 │735,352元 │97.03.22 │年息7.06% │97.04.23 │同上 │ │ └──┴──────┴─────┴──────┴──────┴──────────────┴─────┘ ┌──────────────────────────────────────────────────┐ │附表二:97度審訴字第2035號之借款明細 │ ├──┬──────┬─────┬─────┬─────┬───────┬────────┬─────┤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001 │黃宏澤即黃宏│丁○○、黃│1,000,000 │95.06.22~│按原告放款基準│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3.21 │ │ │忠即新揚企業│啟順 │元 │100.06.22 │利率加碼年息2.│以內,按左列利率│ │ │ │社 │ │ │分60期平均│58%機動計算( │10% ,逾期清償在│ │ │ │ │ │ │攤還本息 │本件違約時4.48│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加計後為7.0│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6%)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002 │黃宏澤即黃宏│丁○○、黃│1,000,000 │95.06.22~│按原告放款基準│同上 │97.03.21 │ │ │忠即新揚企業│啟順 │元 │100.06.22 │利率加碼年息2.│ │ │ │ │社 │ │ │分60期平均│58%機動計算( │ │ │ │ │ │ │ │攤還本息 │本件違約時4.48│ │ │ │ │ │ │ │ │%,加計後為7.0│ │ │ │ │ │ │ │ │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