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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蘇姿月
  • 法定代理人
    丙○○、丁○○

  • 原告
    花旗
  • 被告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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