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蘇姿月
- 法定代理人丙○○、丁○○
- 原告花旗
- 被告天糧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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