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 原告
- 亮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繳納,此裁定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之裁定,並未就原告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為任何判斷,原告仍得另行起訴,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