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42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己○○
現應
丁○○
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零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音公司)於民國97年1 月10日邀同被告丙○○、丁○○、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波音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丁○○、己○○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400元及登報費用300元,合計60,7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一:97年度審訴第2426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6,000,000元 │97.07.10 │年息4.85% │97.08.1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2426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亞洲波音國際│丙○○ │6,000,000 │97.01.10~│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7.09 ││ │股份有限公司│己○○ │元 │98.01.10 │利率加碼年息2.│以內,按左列利率│ ││ │ │丁○○ │ │按月付息,│2%機動計算(本│10% ,逾期清償在│ ││ │ │ │ │到期清償本│件違約時之利率│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金 │為2.65% 加計2.│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2%後,為4.85%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