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344號
- 原告
-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樺車業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並無管轄權,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移送至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代理車輛買賣契約而為貨款之請求。然依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8 條約定,雙方就契約所生之爭議,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依上開條文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即無管轄權,並依職權移由管轄法院即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