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344號

原告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樺車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並無管轄權,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移送至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代理車輛買賣契約而為貨款之請求。然依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8 條約定,雙方就契約所生之爭議,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依上開條文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即無管轄權,並依職權移由管轄法院即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