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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騏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三騏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三騏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 月25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三騏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三騏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2,743,632元 │96.07.25 │年息6.815% │96.08.2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450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三騏公司 │丙○○、吳│3,000,000 │96.01.25~│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7.24 ││ │ │自然 │元 │101.01.25 │加年息3.68%機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分60期平均│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攤還本息 │約時之利率為3.│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94,加計3.68%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後,為7.62%,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原告僅依6.815 │ │ ││ │ │ │ │ │%請求)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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