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子○○
- 被告
- 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 被告
- 景萌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8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8
- 被告
- 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0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20
- 被告
- 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和順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勝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辛○○
- 被告
-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景萌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和順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勝眾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上開第一項所示之債務於全部清償完畢時,第二項至第八項所示之被告免除給付義務;第二項至第八項中之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第一項之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貳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景萌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玖仟貳佰零貳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捌佰捌拾柒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和順事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肆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勝眾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玖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辛○○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癸○○連帶負擔;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肆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7條約定合意第一審管轄之法院為本院,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丁○○、景萌企業有限公司、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和順事業有限公司、勝眾科技有限公司、辛○○、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邀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1,200,000 元、2,030,000 元、620,000 元、35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9年10月22日(前2 筆)、97年2 月5 日(後3 筆)止,或分期攤還,或到期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8.4%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2 月5 日到期未為清償,現尚欠4,402,412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另被告景萌企業有限公司、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和順事業有限公司、勝眾科技有限公司、辛○○、癸○○分別簽發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之支票予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經其背書後轉讓予原告用以清償,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請求之金額均無意見等語。
五、被告景萌企業有限公司、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和順事業有限公司、勝眾科技有限公司、辛○○、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七、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就此並不爭執,另被告景萌企業有限公司、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和順事業有限公司、勝眾科技有限公司、辛○○、癸○○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4,85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00 元,合計45,457元,其中4012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景萌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9202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887 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10289 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和順事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10734 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勝眾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789 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辛○○連帶負擔;1010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癸○○連帶負擔;其餘8534元應由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丙○○、丁○○連帶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723,390 │自97年2 月│6.42% │自97年3 月15日起逾│ │ │ │14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1,085,08│自97年2 月│6.42% │自97年3 月15日起逾│ │ │4 │14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1,915,14│自97年2 月│6.33% │自97年3 月15日起逾│ │ │1 │14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4 │392,845 │自97年2 月│6.33% │自97年3 月15日起逾│ │ │ │14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5 │303,952 │自97年2 月│6.33% │自97年3 月15日起逾│ │ │ │14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附表二: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200,000 │第一銀行 │97.01.30│97.01.30│自97年1 月30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2 │188,600 │第一銀行 │96.12.30│96.12.31│自96年12月31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三: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350,000 │上海銀行蘆│97.01.05│97.01.07│自97年1 月7 日│ │ │ │洲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2 │541,250 │日盛銀行延│97.01.25│97.01.25│自97年1 月25日│ │ │ │平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四: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86,000 │華南銀行三│96.12.31│96.12.31│自96年12月31日│ │ │ │峽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五: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300,000 │華南銀行三│96.12.30│96.12.31│自96年12月31日│ │ │ │峽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2 │300,000 │華南銀行三│97.01.15│97.01.15│自97年1 月15日│ │ │ │峽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3 │396,500 │華南銀行三│97.01.31│97.01.31│自97年1 月31日│ │ │ │峽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六: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539,600 │合作金庫南│96.12.31│96.12.31│自96年12月31日│ │ │ │豐員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2 │250,000 │合作金庫南│97.01.10│97.01.10│自97年1 月10日│ │ │ │豐員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3 │250,000 │合作金庫南│97.01.20│97.01.21│自97年1 月21日│ │ │ │豐員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七: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76,500 │華南銀行新│97.01.15│97.01.15│自97年1 月15日│ │ │ │泰分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6%計算 │ └──┴────┴─────┴────┴────┴───────┘ 附表八: ┌──┬────┬─────┬────┬────┬───────┐ │編號│票面金額│付款行 │發票日 │提示日 │ 利 息 │ ├──┼────┼─────┼────┼────┼───────┤ │1 │97,850 │高雄市第三│97.01.05│97.01.07│自97年1 月7 日│ │ │ │信用合作社│ │ │起至清償日止,│ │ │ │八德分社 │ │ │按年息6%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