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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合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合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下稱合贊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19日邀同被告乙○○、戊○○、丁○○○及訴外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 筆,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于合贊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乙○○、戊○○、丁○○○、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丙○○已於96年7 月13日死亡,乙○○為其繼承人,自應由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鴻圖展業貸款專案契約書、保證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本院家事庭函文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6,61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准許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合計600,01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424,359元 │94.10.01 │年息15.681% │94.11.0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175,651元 │94.10.19 │同上 │94.11.20 │同上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合贊汽車百貨│乙○○、趙│800,000 │93.03.01~│按年息15.68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4.09.30 ││ │有限公司 │佩涵、黃劉│元 │96.03.01 │固定計算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麗鳳、黃經│ │分36期平均│ │10% ,逾期清償在│ ││ │ │志 │ │攤還本息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2 │合贊汽車百貨│乙○○、趙│300,000 │93.05.19~│同上 │同上 │94.10.18 ││ │有限公司 │佩涵、黃劉│元 │96.05.19 │ │ │ ││ │ │麗鳳、黃經│ │分36期平均│ │ │ ││ │ │志 │ │攤還本息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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