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燁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97年3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僅係因未繳納裁判費而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就本件訴訟仍得另行起訴請求,不受本件駁回之拘束,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