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祐淳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五項中關於「鈺淳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祐淳工程有限公司」及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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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0號,合計19,552,7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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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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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552,704元│①97.01.01│①年息4.35% │97.02.0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97.03.31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②97.04.01│②年息4.40%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97.04.16 │ │ │利率20% │ │
│ │ │③97.04.17│③年息5.40%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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