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 統一編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於民國96年8 月2 日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5,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7年8 月2 日、101 年7 月5 日止,分期按月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均按原告二年期定儲利率加年率2.985%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所開設之天興寵物主題館自97年6 月2 日起即停業,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現尚欠9,083,33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書狀略以:被告固有向原告借款,惟所開設之寵物主題館係不得已而停業,另原告並未提出詳細計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確實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四、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查詢、放款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公告拒絕往來戶清單、歷史明細查詢、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對有借款及停業之事實並未否認,僅辯稱:未提出計算之確實金額云云,惟原告就所請求之金額已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故被告所辯尚無足採,另被告乙○○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經本院審核上開事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83,33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0,99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2,500,00│自97年6月2│5.71% │自97年7 月2 日起逾│ │ │0 │日起至清償│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2,500,00│自97年6月2│5.71% │自97年7 月2 日起逾│ │ │0 │日起至清償│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4,083,33│自97年6月5│5.71% │自96年7 月5 日起逾│ │ │7 │日起至清償│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