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室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上訴人即
- 被告
- 協永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室
- 被告
- SHREWD ACTIVE CO.,LTD(即優呈有限公司)
室
前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審重
訴字第318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57,1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
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