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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柯彩燕
  • 法定代理人
    己○○、丙○○、丁○○、甲○○

  • 原告
    戊○○
  • 被告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大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允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廣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6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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