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6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