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6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