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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60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6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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