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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林紀元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06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06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佳富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7,000元 │97年3月31日 │UC0000000 │ │ │ │ │行五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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