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雅蘭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1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1 │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888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