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安提亞廣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總來發企業有│第一銀行七│00000000000 │29,000元 │97年5月20日 │WA0000000 │ │ │ │限公司 │賢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