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蘇姿月

  • 當事人
    安提亞廣告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安提亞廣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2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總來發企業有│第一銀行七│00000000000 │29,000元 │97年5月20日 │WA0000000 │ │ │ │限公司 │賢分行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