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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2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276號

聲請人
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2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輝皇螺絲工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790,879元       │97年5月5日    │F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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