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329號聲 請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7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71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3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協勝發鋼鐵廠│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0,020元 │97年6月17日 │U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 │002 │協勝發鋼鐵廠│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334,332元 │97年6月17日 │U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