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郭萬華即鋒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8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宏新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24,990元 │96年7月31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6 │ │ │ │ │ ├──┼──────┼─────┼──────┼────────┼───────┼──────┼───┤ │002 │華宏新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42,945元 │96年9月30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