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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鴻霖企業社  │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175,000元       │96年3月31日   │CN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
│002 │鴻霖企業社  │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25,000元        │96年3月31日   │CN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
│003 │天成元有限公│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20,000元        │96年2月28日   │AL0000000   │      │
│    │司          │行林園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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