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33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鴻霖企業社 │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175,000元 │96年3月31日 │CN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 │002 │鴻霖企業社 │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25,000元 │96年3月31日 │CN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 │003 │天成元有限公│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20,000元 │96年2月28日 │AL0000000 │ │ │ │司 │行林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