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創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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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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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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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邑泰科技股份│台灣銀行三│000000000000│750,750元 │96年9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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