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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5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587號

聲請人
新益紙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28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58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東徽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65,730元        │96年9月2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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