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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00號

聲請人
秀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0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秀豐興業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3,465元 │96年12月5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2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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