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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01號

聲請人
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0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巨豐通運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13,000元        │97年1月31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1           │                │              │            │      │
├──┼──────┼─────┼──────┼────────┼───────┼──────┼───┤
│002 │巨豐通運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16,653元        │97年1月31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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