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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1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 月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
    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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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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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高雄樂器有│合作金庫商│1128-2      │25,600元        │97年1月15日   │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灣內│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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