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曄鑫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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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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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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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特力動力股│高雄銀行建│000000000000│14,175元 │97年3月25日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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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振輝機電有限│高雄銀行桂│000000000000│2,205元 │97年2月29日 │0000000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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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尊鼎電機有限│高雄銀行北│000000000000│7,875元 │97年3月6日 │0000000 │ │
│ │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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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明捷行有限公│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250元 │97年2月26日 │0000000 │ │
│ │司 │業銀行三民│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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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証捷企業股份│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8,600元 │97年3月2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發分行│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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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龔文良 │華南銀行高│000000000000│20,475元 │97年3月31日 │0000000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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