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76號
- 聲請人
- 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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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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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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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銀行市府│高雄銀行市│000000000000│28,500元 │96年8月22日 │XP0000000 │ │
│ │分行 │府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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