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國益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30,000元 │97年1月31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雄分行 │ │ │ │ │ │├──┼──────┼─────┼──────┼────────┼───────┼──────┼───┤│002 │國益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92,715元 │97年1月22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