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昭吟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90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益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30,000元 │97年1月31日 │EK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002 │國益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92,715元 │97年1月22日 │EK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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