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923號聲 請 人 林秋美即立同五金商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雅蘭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92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林秋美即立同│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00│6,090元 │97年4月30日 │BB0000000 │ │ │ │五金商行 │行五福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