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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9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995號

聲請人
鼎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9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鼎晶工程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69,600元        │97年2月28日   │AV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大發│            │                │              │            │      │
│    │            │分行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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