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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國豪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學校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350,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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