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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331 元,應繳裁判

費為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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