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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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