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聲明請求之金額至新台幣(下同)4,194,329 元,應繳裁判費42,580 元 ,扣除已繳32,878元,應補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7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