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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

聲明請求之金額至新台幣(下同)4,194,329 元,應繳裁判費42

,580 元 ,扣除已繳32,878元,應補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70

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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