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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富強吳文婷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4號

上訴人
竣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48,0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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