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4號
- 上訴人
- 竣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48,0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